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
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5〕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
(省土地管理局 1995年10月)
我省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始于1992年初。四平市是国家和省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试点城市。目前,该市转制企业已完成399家,占应转制企业的71%,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土地资产也得到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置,既保证了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保值增值,又促进了企业顺利转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地区,部分转制企业虽然也对土地资产进行了处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有土地资产应体现的价值差距较大;有的地方仍停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阶段,国有土地资产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由于对转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不力,暴露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出现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现象。部分企业转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土地在流通中的增值也转给了集体、外商或个人,由于这部分土地资产没能得到及时、有偿的处置,导致转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长期流失。二是弱化了国有企业用地应有的产出效益。企业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存量土地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但据调查,85%以上的企业仍未把土地资产计入生产成本,不作为特殊的重要的资产来对待,致使其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三是影响了企业的顺利转制。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关系到企业有限资金的投向和利用,关系到企业间的平等竞争。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失当,势必会促发转制企业与非转制企业之间和转制企业之间及土地有偿使用前后企业之间上缴税费不尽合理的问题,使应转制的国有中小企业持观望态度,已转制的设法减、缓、免土地使用税费,对企业转制不配合,不支持,迟滞了企业转制的进程。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做到妥善处置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促进企业顺利转制,我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