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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听取厂长(经理)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结果的报告;
  (二)审查财务负责人关于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四)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向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报送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就厂长(经理)的要求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的,由监事会对企业进行审查,确属经营管理不善的,监事会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惩处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十四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和被监管企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定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量。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保值增值,依法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改组为股份制的,须经监督机构及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产权变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企业产权变动需经监督机构审查,并按照《江苏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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