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方为有效。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规则、财务管理办法、工作方针、计划、制度等;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和调整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除名;
(五)决定仲裁委员会经费预算、决算和应列支费用的标准、原则;
(六)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纪律监督;
(七)对聘任仲裁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奖惩和组织经验交流;
(八)决议解散本仲裁委员会;
(九)依法应由仲裁委员会会议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主要职责是检查仲裁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需由仲裁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研究各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计划,检查工作人员执纪执法等情况。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负责组织人事、党务、保卫、工资、福利、文秘、会务、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仲裁费收支,以及录音录像管理等工作。
案件受理处: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接受当事人有关法律咨询,组成仲裁员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和庭审工作,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等。
联络宣传处:指导、联系、协调全省各地仲裁业务工作,组织建立仲裁员名册,举办培训班,协调与仲裁相关的部门的工作,组织仲裁调研宣传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处室负责人的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其他人员的选用,由秘书长决定。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