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仲裁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210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昆明仲裁委员会章程》经省人民政府1995年9月11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9月11日起施行。
昆明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的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遵守中国仲裁协会章程,参加其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驻会专职副主任兼任。
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筹备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提名、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更换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咨询小组,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咨询意见。咨询小组设组长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