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仲裁员。仲裁员是仲裁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仲裁案件的基本力量。仲裁员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仲裁委员会的声誉和信誉,必须严格依照
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聘任,并按照不同的行业建立仲裁员名册。每期仲裁员聘任期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国家公务员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仲裁员。
五、办公用房
仲裁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仲裁庭、会议室、技术室、档案室、文印室、接待室、律师阅卷室、录音录像室、辅助用房、工作人员住房等。仲裁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立足于自己建造。在设立初期和过渡期间,各方面条件比较困难,经济上还不能自收自支的情况下,省政府给予扶持,由省政府办公厅划拨,或由省级财政拨款租用。
六、办公设备
仲裁委员会的办公设备应遵循勤俭办事业的原则,由省级财政拨出开办专用经费,购置办公必备的交通工具、计算机、复印机、文印设施、电话、摄像机、照像机、图书资料、会议室设施、仲裁庭设施,办公室设施、办公消耗用品等。
七、经费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包含开办经费、办公设备经费、业务经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经费、办公用房租金经费等。
经费来源:省级财政拨款;当事人按规定交纳的仲裁费;其他合法收入。在设立初期和过渡阶段,仲裁委员会还无收入或收入不能自收自支的情况下,省政府给予扶持,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省级财政全额拨款,从1999年1月1日以后实行差额拨款,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八、工作人员待遇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凡从各级国家机关选调的在职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设立初期和过渡期间,为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纳入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从大专院校分配来的大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公开招聘的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规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属离退休人员,适当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规定。
仲裁员没有固定报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的标的大小、办案时间和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报酬或其他费用。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