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云南的实际出发,体现云南的特点。
(三)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为云南经济发展服务的精神,保证仲裁能够按照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
(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仲裁机构平稳过渡。
三、仲裁委员会
(一)名称和组成人员
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名称为“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至2人,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首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筹备领导小组协商有关单位提名、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一名驻会专职副主任兼任,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性质
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逐步做到自收自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便于开展工作,在过渡期间,挂靠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在设立初期,按实际工作需要,其办事机构先核给少量事业编制,今后,随着仲裁工作任务的增加再增加编制。具体由省编委审定下达。
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素质,择优录用。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案件受理处、联络宣传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组织人事、党务、保卫、文秘、会务、档案、工资、福利、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仲裁费收支、后勤服务以及录音、录像管理等工作。
案件受理处: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接受当事人有关法律咨询,做好庭审前和庭审的组织工作,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等。
联络宣传处:指导、联系、协调各省各地仲裁业务工作,按照不同行业组织建立仲裁员名册,举办培训班,联系协调与仲裁工作相关的部门的工作,组织仲裁调研宣传工作。
四、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