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新组建昆明
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1995〕133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重新组建昆明仲裁机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重新组建昆明仲裁机构的工作非常重视,加强了领导,于今年3月中旬成立了筹备领导小组,具体承办筹建事宜。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与可能,做了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落实
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3个《通知》要求,任务仍很艰巨。各有关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尽快落实组建方案规定的推荐、报批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聘任仲裁员,设立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解决其人员编制、选用、经费、办公条件等,尽快先将昆明仲裁委员会组建起来,保证我省经济纠纷公正、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关于重新组建昆明仲裁机构方案
一、重新组建昆明仲裁机构的指导思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99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国办发〔1995〕44号)的要求,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由省政府为主组建,昆明市政府积极配合,着眼于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原则
(一)全面、准确把握
仲裁法精神,严格依照
仲裁法规定组建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