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集,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征集。
(五)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1.年工资收入3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的,每人每年15元;
2.年工资收入4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每人每年30元;
3.年工资收入6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4.年工资收入8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六)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城镇规划区内按每亩1000元征集,城镇规划区外按每亩500元征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计委确认)按上述标准减半征集,水电建设项目免征。
三、征集办法
(一)防洪保安资金,按下列分工及时收缴: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按月代收。
上述部门应在每月1日至10日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
2.个体工商户在每年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全年的防洪保安资金。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一次性代收后于当年6月底交当地财政部门。
4.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在职职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在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一次性代扣代收后,按上述期限交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票据,代征的资金连同利息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三)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计算单位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一律以统计、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实的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