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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发〔1995〕63号 1995年10月9日)


  现将《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增加我省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
  一、征集范围与对象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
  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
  3.城乡个体工商户;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
  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下列个人和单位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年工资收入30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
  2.残疾人、待业职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员;
  3.已承担了农村积累工的个人;
  4.“三资”企业;
  5.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城市公共汽车企业;
  6.当月发不出工资或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免缴该月的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地方企业须经代征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中央驻赣企业须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二、征集标准
  (一)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
  (二)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
  (三)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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