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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三、抓紧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在今年年底以前建立并实行以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一)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二)对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实行检查制度;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六)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八)持证执法制度;
  (九)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对上述9项工作制度,凡已建立的地方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并建立和实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各地、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实行其他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真正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内容,省政府法制局要抓紧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树立起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的“两手抓”观念,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当前,在确定1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在《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要按照《条例》三条第2款的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省政府决定,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条例》所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联络、协调、督促和检查等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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