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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赣府发〔1995〕60号 1995年10月4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各级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政府行为法制化,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责。要把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作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首先必须学习、宣传好《条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今年年底以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认真组织和开展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在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好具体条款,并把对《条例》的学习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作为行政执法及其监督工作岗前培训的内容。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利用专栏、专题、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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