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员工未经安全教育、考核、持证即行分配上岗的,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从事特种作业,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工作,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或安排女职工的工作违反《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即行施工,或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即行投产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项目总概算的1‰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呈报备案而开工生产的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对建设施工工程不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不按规定呈报备案的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将工程或项目发包给未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安全资格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的,对发包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企业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以及各个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备的,对企业按每缺一项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兼)职机构和配备安全员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特种设备未办理报装手续而自行安装或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而自行投产使用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由建设和承担安装的企业各自承担50%,在用的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对使用单位按每台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安全监察人员现场监察时,发现五名以上员工有违章行为,或企业已发劳动防护用品而员工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对企业按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罚款数额的30%由企业从违章员工奖金或工资中扣取。
(十二)企业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延长工作时间规定的,对企业按每名员工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100元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