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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瓜菜和糖蔗收购
 环节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琼府[1995]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企业税负,平衡农业产品之间的税负,合理调节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12月1日起,对收购瓜菜和糖蔗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征收5%的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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