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1995年7月14日明传电报的规定,除纳入国家“安居工程”,用于城市居民解困解危的普遍住宅项目以外,其他的房地产建设项目,今年内一般不批准开工。
五、严格落实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审查。批准开工的项目,自筹资金要与银行贷款同步到位。凡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各类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
六、切实加强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源头的控制管理。严禁利用国家预算内投资从事高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各类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计划,并全部纳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计划与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的衔接,根据年度房地产建设投资计划发放贷款,不得在计划外发放。严禁用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和拆入资金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
七、切实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在征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批准权限报批,不得化整为零越权批地。城市建设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不准利用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成片开发高档房地产项目。对出让的土地,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建设,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开发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在旧城改造中,通过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加强出让地价管理,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提供。
八、切实加强并逐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国发〔1995〕13号文件的要求,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土地出让收入由目前的10%调整到30%,由省集中使用。首先用于农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其余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在财政经常性支出项下使用。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另文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