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
开发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川府发〔1995〕158号)
我省房地产业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自1993年贯彻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以来,全省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增长速度有所回落,投资结构也有所调整,但是房地产建设规模仍然偏大,投资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将我省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已翻印发至县)和国务院1995年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审批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根据国发〔1995〕13号文件精神,对花园别墅、度假村、高档公寓和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以及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1995年内不再批准立项。
严格禁止新上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项目。
二、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省计委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各市、地、州计委审批,报省计委备案。省级各部门和省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一律由省计委审批。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分块等方式越权审批。
三、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备案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部门在管理权限以内审批的房地产建设项目,须向上一级计划部门备案。属省审批的开发项目,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备案;属市、地、州审批的开发项目,各市、地、州计委按月报省计委备案。
四、严格执行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工申报制度。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新开工,由市、地、州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或由省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成都市的审批权限与省相同)。1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新开工,委托市、地、州计委审批。省级房地产公司的开发项目的开工,由省计委审批。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下达开工批复以后,方能正式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