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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失效]

  排污费征收应提供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各年度征收计划,分散落实情况和解缴凭证。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清洁能源普及率应提供统计报表;限期治理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应提供验收结论材料。
  第十二条 依据各城市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每项指标的工作内容和分数标准,省考核检查团负责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分。参加评分的人数须超过省考核检查团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或全部指标的得分。因市长失职未能完成责任目标的,加重扣分。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奖励与处罚标准:
  (一)根据考核和评分结果,总得分达到600(含600分)时为及格,600-699分不奖不罚。
  (二)总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时,分等级奖励;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者,除发给奖金外,给予全省通报表彰。
  (三)总分不满600分时,为不及格,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市长还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费用:
  (一)考核奖金费用的来源为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和市长基金;
  (二)从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考核奖励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超标排污费水费总额的5%,用于奖励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完成者;
  (三)从省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中提取的部分,30%用于省政府对有关市长的奖励和全省环境责任目标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四)与市长签订环境责任目标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奖励费用,从市长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自定;
  (五)未完成市长环境目标责任书的罚款,作为省级环保补助资金上交和使用。
  第十六条 省考核检查团根据得分情况,决定对各考核、检查城市的奖惩,并由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予以公布并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的奖金,不少于受奖总额的10%,分管副市长和其他受奖人员的奖金由市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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