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日)废止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1995〕47号 1995年11月9日)
现将《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和县级市。
第三条 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环境保护计划(规划),遵循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实现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
第四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应体现区域、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相结合,长期打算与近期安排相结合,重点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五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建设、公安、工商、物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中,有义务给予密切配合。
第六条 贵州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根据政府任期年限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保护目标,拟定本届政府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市长环境责任目标方案。
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届政府要达到的各项环境指标,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
第七条 市长环境责任目标的正式文本,经省长与省辖市市长,副省长与各县级市市长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