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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省计划、经贸、体改部门审批企业集团时,应当吸收省有关部门参加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审批的企业集团,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企业集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组建方案。
  (三)企业集团章程。
  (四)母公司对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证明。
  (五)母、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 现有企业集团,应当依法对其核心企业和紧密层次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公司制改组:
  (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体改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经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需要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
  (二)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199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子企业改组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由子企业提出申请,经母公司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子企业可继续实行工厂制,条件成熟后再改制。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母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
  (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再具备企业集团条件的。
  (三)符合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的。
  (四)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终止的。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明确母、子公司和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八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和重组等权利;对参股公司享有与所持股权份额相应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向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并通过股权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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