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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原因: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集团的组建和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成企业集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投资和生产经营协作等方式,与多个企事业单位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第四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集团公司,下同)、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集团成员),均应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目的,是适应转变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以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为核心,通过对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联结和带动一批企业的提高和发展,优化产业、产品和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资源优化配置,发展规模经济和集约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条 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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