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

  (一)建立健全财产管理、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加强企业内部法制宣传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财产,同侵犯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止、查处或者配合油气田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盗窃、哄抢、破坏本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和石油、天然气,以及扰乱本企业生产作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窃、哄抢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物资和石油、天然气,或者在石油企业的电力设施上窃电;
  (二)擅自拆卸或者故意损坏石油企业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物资;
  (三)破坏、封堵石油企业的通行道路和桥梁,或者非法截断石油企业的电源、水源和通讯线路;
  (四)非法拦截、扣留石油企业的车辆、机械、设备、器材和其他生产物资,或者阻碍石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车辆、施工机械等出入生产作业现场;
  (五)采用聚众冲击或者其他非法手续,扰乱石油企业的生产作业秩序;
  (六)擅自移动或者故意损坏石油企业设置的生产、安全标志;
  (七)侮辱、殴打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石油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未经石油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油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界内采矿、采石、挖沙、取土、葬坟,从事种植、养殖和挖掘活动,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物品,或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在采油(气)井和石油、天然气的计量站、接转站、集输大站、轻烃回收装置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烧窑、烧荒或者焚烧秸杆、谷物和废旧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建设加油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前款规定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是:采油(气)井从井口外缘向周围延伸二十五米,其他设施从围墙外缘向周围延伸十米。
  第十五条 未经石油企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油企业的电力设施上连接输电、变电、配电设施。
  第十六条 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合法的石油供应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小型炼油厂,小型石油、天然气产品加工厂和原油净化厂(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