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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已经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油气田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油气田的生产秩序和油气田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促进油气田生产和当地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企业的生产作业秩序、生产设施、生产物资以及石油企业生产的石油和天然气,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和保护。
  石油企业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石油企业电力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油气田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当地人民政府、石油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石油企业的财产和石油、天然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盗窃、哄抢或者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石油企业生产作业秩序,保护其生产设施、生产物资和石油、天然气不受侵害的义务,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检举、揭发扰乱石油企业生产作业秩序,盗窃、哄抢、破坏石油企业财产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石油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生产物资和石油、天然气的管理,依法组织生产作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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