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