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包租赁一批。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由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6、合资嫁接一批。鼓励国有小型企业进行外资嫁接、包装改造。嫁接的方式可以是整体嫁接,也可以是部分嫁接。合资比例上可以是外商参股,也可以是外商控股以及全资收购。
7、“退二进三”一批。对有地域优势,适合发展第三产业的企业,可实行“退二进三”,将企业易地重组,利用级差地租的收入发展第三产业。
8、剥离分立一批。对部分经营严重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可以将企业中部分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剥离,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形成企业新的增长点,逐步解决原企业的遗留问题。
9、破产淘汰一批。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淘汰一批落后企业。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更多更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形式。
三、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1、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处置。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首先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在清产核资中,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尽可能冲减长期积累的企业潜亏、资产损失和呆帐损失等,夯实企业资本。企业资产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评估准则,又要注意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防止评估结果出现畸高畸低的现象。对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等,在评估时可视同负债处理。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如宿舍、医院、食堂等)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单位和设施可以交给政府或社区,也可继续由企业管理。对企业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可暂不作价入股或租赁,改制后的内资企业继续按原国有企业的标准交纳有关税费。
2、关于国有资产的出售。小型企业产权原则上一次性整体出售,如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先出售部分产权,其余在一定时间内作为企业负债有偿使用。职工一次性购买产权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并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分期付款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应交纳资金占用费。要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依据企业效益情况不同,其售价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上下浮动。对资不抵债企业可按零资产出售,其差额部分由各地采取不同方式一次性或分期补齐,在未补齐期间的差额按国家对企业的负债处理。
3、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政府从出售或出租企业产权回收的资金,一要优先用于支付整个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改革的成本,如职工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费用。各地可以用这笔资金设立“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改革基金”,专款专用。二要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集中扶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发展。对部分资金紧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将这笔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留在企业有偿使用。对率先改制的企业,国有股的红利三年内可暂不收缴,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以用于补充企业公积金,可以作为滚动资金留在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用于冲减原国有企业的历史债务。
4、关于企业历史债务负担。企业在产权转让和分立重组中要落实债务,防止债务悬空。金融部门应参与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对先行改革的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扶持。要充分利用银行呆帐、坏帐准备金政策,优先用于进行产权改革的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13号文件,兼并企业承担债务,可挂帐停息。对自筹股本到位、扭亏有望的企业,可在一定时间内暂不划息,并从财政、信贷上给予一定扶持。对率先改制的企业,改制后所得税增量部分可在三年内由财政返还,用于补充企业公积金。企业间的债务可通过协商由债权转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