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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失效]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已有的建筑设施,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并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步拆除迁移。
  第十二条 穿过城镇的公路路段,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的,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控制;由城建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的,其两侧建筑红线由城建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与渣土,放养牲畜,积肥、制坯和种植作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和排放污水;
  (四)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损坏公路路面或遗漏、抛撒物体污染公路路面;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大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沙石、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等妨碍桥梁、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外10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取土、采石、伐木、刷坡、烧窑、爆破等妨碍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新建集镇、开发区应在公路的一侧进行。穿过集镇的公路,应加强集市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已绕过集镇的公路,不得再夹道形成新的集镇。
  第十六条 兴建建设工程,需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所在市、县公路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改建公路。
  第十七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须报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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