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权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公路两侧实施建筑控制线;
(五)维护公路渡口、收费站(点)区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查增设交叉道口和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七)参与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其交接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胸徽,并持有路政管理证件及指挥旗(灯)。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兼职路政管理员。兼职路政管理员须佩戴和持有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袖标和“兼职公路路政员证。”
公路路政巡查车须装有公路路徽标志并证明“公路路政管理”字样。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路政巡查车上安装红色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保护
第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勘查、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建档保存。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边缘线称建筑红线):从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截水沟,下同)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按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适当增加控制区的宽度。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确定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公路用地边缘设施界桩。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因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