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代替)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公安、土地、城建、环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