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11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的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