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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对擅自开展地名命名、更名的单位、市民政部门有权取消不规范名称,追究有关邻居责任,责成其在省市报刊上公开更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市地名正式命名、更名后,由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民部门负责设置管理道路、街、巷小区地名标志,以及在本市交通要道、名胜游览地、纪念地、村庄、居民点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为标准地名,要按统一规范格式书写,并按《中国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标注汉语拼音。
  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及时设立、更换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地名标志。市民政部门有权拆除擅自设立、不符规范的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 门牌设置是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一部分,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制作和安装、管理。门牌设置费用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单位、机构指示牌的设置属于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由市民政部门按统一样式、规格设置或委托有关单位设置,设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不得遮盖、涂抹、损毁地名标志。
  (一)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重新设置外,并处以设置费二至三倍罚款。
  (二)遮盖、涂抹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清除涂抹、遮盖外,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损坏地名标志的,除责令其按价赔偿外,并处以赔偿费三至五倍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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