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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邮电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和足额缴纳,并加收滞纳金;欠资邮件予以退回;逾期仍不缴纳和不足额缴纳的,停止提供使用邮电业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内电力、气象、军事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网的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       第五十三条涉及的邮政法条款:

  第三十二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查询。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自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据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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