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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优先安排发运,防止邮件积压。
  第三十九条 车站、机场应统一安排邮政部门装卸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现场。
  第四十条 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的邮电专用车辆,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执行战备和其它紧急任务的通信车,在通过渡口、桥梁、检查点、塌方区时,应予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时,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上述车辆和工作人员应带有邮电专用标志。
  第四十一条 邮电专用车辆在执行任务途中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先予以纠正或记录,及时放行;违章人员事后应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迅速派员勘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配合邮电部门及时传递邮件。
  第四十二条 邮电运输车辆和供通信用自备发电机所需油料,按用油计划保证供应。
  第四十三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营业和邮件处理部门的生产用电,应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如遇电力线路、设备检修等情况临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邮电部门。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妨害邮电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拦截或强行搭乘邮车,盗窃、哄抢邮件、电报;
  (二)非法检查、扣压邮件、电报或邮电专用车辆,扣留邮运车辆驾驶员和邮件押运员;
  (三)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伤害执行公务的邮电工作人员;
  (四)在邮电局(所)和邮筒(箱)、公用电话亭等邮电通信设施周围设摊、堆积杂物,阻塞通道;
  (五)其他妨害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

第六章 服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邮电部门在自治区内开办的各种邮电业务,应逐步做到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
  第四十六条 邮电局(所)应在明显位置公告营业时间和经办的业务种类。
  邮政信箱(筒)应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
  邮电局(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以及改变信箱(筒)开取频次和时间,应经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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