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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以后,监票员、计票员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员、计票员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
  第四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次投票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不足的代表名额以后补选。
  在确定选举结果时,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与正式代表候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落选,不得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再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选举结束,选区应当向选民报告或者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填写代表登记表报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选举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有效以后,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并向新一届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

第九章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五十条 选民有权依照法律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或者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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