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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七)在高等级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开矿、取土、引水、伐木等活动;
  (八)其他严重污染高等级公路环境或者危及高等级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开设平交道口。确需修建立交道口的,必须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高等级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30米范围内新建或者原地改扩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五条 未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高等级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其中商业性广告、宣传标志,按规定收取占用费。
  第十六条 凡修建跨(穿)越高等级公路的桥梁、渡槽、通道、排污排水道、管线等设施,或者其他必须在高等级公路临时作业的,应当提供设计图纸经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请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作业需暂时移动高等级公路设施或者损坏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按有关规定有偿委托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在高等级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需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于紧急停车带内。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立即报告就近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将故障车辆转移到附近的停车场或者服务区内,费用由车主负责。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凡利用贷款和必须偿还的集资、外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及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收费站,过往的车辆必须交纳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等级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
  第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集资、贷款和公路养护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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