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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保障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汽车专用公路。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是全省高等级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高等级公路实施养护、路政、收费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稽查、制止、查处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等级公路路产及控制红线内土地的行为,依法维护高等级公路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级公路经营管理组织,依法自主经营,接受省公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宣传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教育群众自觉维护高等级公路的完好和畅通。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加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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