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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一)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依照法定权限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四)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工作;
  (五)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定额、质量监督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一视同仁,搞好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发包方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人员的,必须和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证书,方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 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从事电梯、金属门窗、建筑机械、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证书所核准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禁止无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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