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6日)修正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7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人用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