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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失效]

  (四)组织、督促、审核、指导地名标志的设置;
  (五)负责收集、整理、编辑、出版各种地名资料、地名书刊;
  (六)负责地名书刊、公开出版的地图及其他公开出版物中的地名审核工作;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并提供利用;
  (八)组织、开展地名学术研究;
  (九)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地名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地名命名、更名应围绕总体规划运行,城市规划应使用标准地名。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修、更换所需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开支。城建、城管、规划、土地、公安、邮电、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民族团结与国家尊严;
  (二)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作地名;
  (四)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城镇街道名称,较大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重名;同一个乡(镇)的村民委员会名称、村寨名称不重名;同一个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委员会名称不重名;
  (五)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桥、渡口等名称应与当地地名一致;以街道名称派生的单位名称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时,应与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协商一致;
  (七)街道名称一般由专名与通名组成,通名按街道长短宽窄分为大道、路、街、巷,根据需要可在通名前冠以方位词以资区别,较长的街道可分段命名;
  (八)地名命名不用序数,不用生僻字,不用同音字,也不用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七条 凡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的地名,均应予以更名。
  第八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地名。
  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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