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长贵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具体指: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桥、场、渡口名称,城镇、路、街、巷(含门牌)等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纪念地、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 市、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持全市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内地名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地名管理员。
第四条 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与废名工作;
(三)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