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黔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和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办理。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组成人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指导和协助各选民小组的工作。
  选区内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办理本小组的具体工作,农村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城镇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较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可按工段、车间、处室、科系、班组划分选民小组。
  第七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及本细则的切实执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