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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发布日期:1998年9月19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9日)修正

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和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选举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 我省是多民族的省份,在选举中,必须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的选举,要切实按照《选举法》第四章各条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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