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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也可以由村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
  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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