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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七条 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
  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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