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9日)修改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
《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
《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