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等,应到原认定、批准、登记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解散、破产、终止和债权、债务与资产的清算都应依法进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以下人员兴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一)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的在职人员;
  (二)国家机关中经批准辞职、退职的人员;
  (三)非在职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
  (四)其他非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依法注册登记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人员,享有下列待遇:
  (一)依法享受国家对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待遇。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 
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不受申办人户口所在地限制;
  (三)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及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优先办理城市入户;
  (四)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出国(出境)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的,可向所在地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
  (五)被授予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六)民营科技企业经科学论证可行的项目,有关部门可给予立项、贷款等支持,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供应。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经过评估,可作为贷款的抵押;
  (七)民营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经批准,可以组建科技信用社或风险投资公司,扶持民营科技产业的发展;
  (八)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获得职称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聘用,待遇自行决定;
  (九)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或承担国家及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请科技和人才奖励;
  (十)面向社会招聘人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或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