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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按国家规定对少数重要商品交易凭证实施审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生产资料流通管理部门是主管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优化流通结构;
  (二)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统筹规划生产资料市场体系;
  (三)由市政府授权,负责地方生产资料市场的审批与协调工作;
  (四)参与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税务机关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物价部门依法对生产资料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价格和明码标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资料市场根据其规模和治安管理需要,可设置相应的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生产资料市场治安管理机构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办生产资料市场必须持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生产资料市场因迁移、合并、撤销等原因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单位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协助监督管理机关搞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为经营者提供交易场地、设施、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三)负责场内的治安、消防、卫生等工作,确保市场安全稳定、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四)负责场内交易统计工作,收集反馈市场信息;
  (五)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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