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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1995〕8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市生产资料市场,规范市场交易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资料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单位入场,集中、公开、平等交易各类生产资料的场所,包括机动车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木材市场、煤炭市场、机电产品市场、农业机械市场、化工市场等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综合市场。
  第三条 生产资料市场开办单位和入场参加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生产资料市场建设应当从我市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市(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的原则,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国土、工商行政管理、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等部门统一实施。
  第五条 生产资料市场必须坚持市场管理与经营、服务分离的原则,市场开办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六条 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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