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六)涂改、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客运线路牌、客票或者结算凭证的;
  (七)擅自提价或者变相提价的。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给予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扣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吊销车辆营运证或者取消经营资格:
  (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变更手续或者不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的;
  (二)不携带《道路运输证》,不张贴客运票价表或者不挂牌经营的;
  (三)车辆不悬挂规定的标志或者无证承运限运、凭证运输物资、危险货物以及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站点、时间运送旅客,收款不给票,中途无故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
  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规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收取应缴规费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扣留车辆营运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必须使用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违章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扣留、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取消经营资格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由地、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决定;扣留吊销车辆营运证以及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决定。
  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同一违法行为已由一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运政机构作了处罚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运政机构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