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5〕9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保证人才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机构(下称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为服务对象,为用人单位和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专营的有偿服务组织,包括:
(一)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二)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
(四)民办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人事局是人才中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交流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人才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
(四)查处人才交流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办理工商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
第六条 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性质、业务范围、资金数额和来源、场所和工作条件、人员数量和素质、主管部门意见。
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市属单位和私营企业成立人才中介机构,须报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