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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1995)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8日)修正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森林、林木、林地及其野生的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由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稳定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管理的基础建设和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二)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投资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提取育林费和更新改造资金,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林木基地和营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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