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需要转让、处分的房地产。
第四十九条 拍卖房地产应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产权无纠纷,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具有足够的竞买资金,并向拍卖机构出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第五十条 委托拍卖者应根据被拍卖的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确定最低价,并向竞买人提供被拍卖房地产的基本状况及有关资料文件。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拍卖前,拍卖机构应当公告拍卖地点、时间、规则。
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拍卖成交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信息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政策及业务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等居间介绍活动;
(五)接受当事人委托,代办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等有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从事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符合前款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经过房地产业务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