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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修正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产买卖、租赁、抵押、拍卖、赠与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市)和上街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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